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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垄断问题研究 – 以互联网企业为视角

  在大数据时代,数据作为一种资源,在互联网企业竞争中具有战略性作用。其双边市场的特性及平台化运营,使得数据创造出巨大的转化性利益。互联网企业为了保持优势地位,利用数据竞争优势,实施数据垄断行为,造成了侵犯消费者权益、扭曲竞争、妨碍大数据发挥交互效应,阻碍行业的进步等不利后果。然而由于互联网企业经营模式和盈利模式的特殊性,区别于传统行业,导致现有反垄断法对于其垄断行为违法性认定困难。本文从数据算法垄断协议、滥用数据市场支配地位、数据驱动型经营者集中三种垄断彳〒为出发,分析互联网企业是如何实施这些行为的,同时兼评司法案例,探讨反垄断法对于规制互联网企业的数据垄断行为的困境,在我国现有反垄断法框架内,提出大数据时代下,通过调整标准和计量方法,引入数据价值评估,解决互联网企业垄断行为的认定问题。

一、时代互联网企煙断的理论基础

(一)大数据时代下的数据竞争优势与数据垄断

1. 大数据与数据竞争优势的关系

  “大数据”一词首次被正式提出是在2011年麦肯锡全球研究院发布的研究报告,这份报告从经济角度讲解了处理这些数据能够释放出的潜在价值,弓丨发全球对大数据的关注。

  关于大数据的定义,我们需要对其进行细致的界定,即大数据是一种以大容量、髙速度和多样性为特征,需要特定的技术和分析方法才能将其转化为价值的信息资产。这一定义与“大数据技术”和“大数据方法”等术语的用法一致,直接指的是主要定义中引用的具体技术和方法。我们结合大数据的定义还有文献的主要研究主题可以得知,大数据概念的核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体积”“速度”“多样性”用来描述大数据承载的信息的特征;“技术”“分析方法”用来描述正确使用这些信息所需求的技术方法;“价值”用来描述大数据承载信息内容的最终意义。由此可见,通过科学的技术和分析方法,如算法,将以体积、速度、多样性为特点的大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获取信息化内容,最终实现大数据的终极价值,是我们利用大数据的步骤和流程。

  管理大师迈克尔.波特(Michael Porter)在其1985年出版的《竞争优势》一书中提出了企业竞争优势的观点,波特认为:“竞争优势作为一种特殊的比较模式,它可以使组织在市场之中得到超过它的竞争对手的好处。竞争优势的保持是指组织通过取代或模仿竞争对手获得经济价值,来保持凭借其独特的竞争力的能力。”从2003年开始,在企业经济领域,运用大数据增加企业竞争力的经济学研究开始普及化,大数据技术可以应用于任何企业竞争情报系统。在互联网企业领域,其双边市场的恃性及平台化运营,使得数据创造出巨大的转化性利益,进而形成了通过掌握数据,控制数据而形成的独特的竞争力,即数据竞争优势。

2. 数据竞争优势与数据垄断的关系

  首先,从法学视角来看数据的定义。根据法理学,对于一个概念的法学定义可以从内涵和外延两个角度展开。从内涵角度上讲,数据的定义模式通常意义上有相关性和识别性两种要素。德国《联邦数据法》第3条规定,个人数据指关于个人或已识别、能识别的个人(数据主体)的客观情况的信息。从外延角度上讲,数据包括个人数据、商业数据和政务数据。

  其次,从法学视角来看数据竞争优势的定义。数据竞争优势的法律要素有数据、竞争、优势地位。数据的法学界定如前段所述。竞争是反垄断法调整的核心元素,反垄断法所规制的企业行为是指在竞争中实施、以取得竞争优势为目标、与其他竞争对手产生相互作用、对竞争环境有促进或妨碍的作用的行为。优势地位被反垄断法规制的是其优势强化的结果即支配地位,支配地位的认定是判定企业是否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前提。而由数据价值而引发的在竞争中的优势甚至支配地位,是由现行反垄断法调整体系无法准确认定的。

  数据和大数据都是互联网的产物,固有的特性就是跨区域、跨行业的开放、互通和分享。数据竞争优势是一个中性价值的词汇,充分利用数据的价值,完论文争鸣307善企业情报系统,让企业在发展中获得比较优势,是大数据时代带给企业的新的发展契机。而先发企业为了保持这种优势地位实施粉饰数据、垄断数据等滥用数据竞争优势的行为,进而破坏竞争,则是反垄断法所规制和调整的。

(二)互联网企业及特征

1. 互联网企业的界定

  从互联网企业的兴起历程来看,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互联网对世界的改变是天翻地覆的,互联网行业方兴未文,互联网企业在这股浪潮中迅速崛起,如微软、雅虎、谷歌、阿里巴巴、百度、腾讯等。他们在互联网领域的部分经营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自由竞争、触犯了反垄断法,但是由于其经营模式的特殊性,现有评价标准有难以界定和失效的地方。在讨论互联网“经营者”的垄断行为时,我们先界定这里所讨论的“经营者”具体指什么。首先,互联网平台企业。所谓互联网平台企业,就是指采用平台式的经营模式,以其他互联网企业的基础商品或者服务产品为基础,建立起来一个双边的经营模式,一边是参与消费和使用商品服务的消费者用户,另一边是提供这些商品服务的企业,以此为基础不断吸引更多的“边”用户加入其中,最终形成种类多样、层次丰富、覆盖面较广的经营规模,采用这种经营模式的企业即为互联网平台企业。其次,互联网企业。互联网企业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其中广义的互联网企业指的就是以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为核心基础,利用平台网络开展服务提供业务并因此获取收人的企业组织。而狭义的互联网企业指的就是在互联网网络中注册域名信息,建立网络站点,利用互联网开展各项商务经营的企业组织,在学术之中,这种狭义的互联网企业就是广义互联网企业之中的终端层互联网企业。在本文中,主要讨论是狭义的互联网企业。

2. 区别于传统企业的特殊盈利模式

  在传统领域中的企业具有相对稳定、变化幅度并不会太快的市场规模,当资本投入较大时才能达成规模经济,同时产品更新、技术创新频率较为合理。间时,传统企业一般具有实体性产品,销售区域受到地域限制较大,经营308企业合规论丛第4辑情况通过营业额能够较为清晰的显现。市场具有单边性;同时竞争方式明朗、易于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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