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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大数据“杀熟”现象透视电子商务平台算法权力滥用的规制路径

  信息技术迅猛发展,为21世纪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以数据收集为基础的算法技术也进一步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然而,在互联网带来红利的同时,也产生了很多负面影响。大数据“杀熟”等现象频出使得消费者权益受损。本文拟从分析大数据“杀熟”现象出发,阐释其算法权力滥用的本质,针对电子商务平台算法权力滥用的行为,指出由于监管机制不足、消费者维权困难使得滥用算法权力行为规制陷入困境,并从事前预防和事后追责并重、宏观规制和微观维权并行的角度,探求规制算法权力滥用的出路。

  网络技术发展多年,为人们带来了许多便利,不断演化进步的人工智能、大数据算法使得社会迈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时代,在这个时代中,各式各样的应用程序、电子商务平台、智能家居等将我们带到了一个看似透明的市场环境中,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曾在一篇文章中提到:“透明的市场环境有利于提高市场效率,即可以通过降低消费者的搜寻成本、促使商家合理对标竞争对手的方式。”消费者不再受困于一个又一个实体超市的价格签中,免去了奔波于各个商场之间的劳累,我们可以通过切换应用程序,比较各个品牌之间同一种类商品之间的价格和品质,通过商品评论来作出自己是否要购买某种商品的选择。然而在看到硬币正面的同时,反面的效果也逐渐凸显,近年来平台“二选一”、大数据“杀熟”、个人信息过度收集等负面新闻频出,监管部门也已经注意到大数据算法光鲜外衣下的缺憾,并尝试通过各种途径来进行规制,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对大数据算法的规制总是陷入困境,下文中拟通过分析近年来热门的大数据“杀熟”现象,透视其系电子商务平台算法权力滥用的本质,从而总体上探讨电子商务平台算法权力滥用规制的困境及出路,以为算法权力滥用的规制提供一定的建议。

一、大数据“杀熟”表象到实质:从合法权益的减损到算法权力滥用

(一)大数据“杀熟”表象之法律定性之争

  自大数据“杀熟”引发关注以来,学界便尝试对大数据“杀熟”行为进行法律上的定性,以期在厘清大数据“杀熟”内涵、框定其外延的基础上,通过现行法对其进行规制.对于大数据“杀熟”的法律定性一直未有定论,其中典型的有差别定价说(价格歧视说)、价格欺诈说等。

  差别定价说(价格歧视说)认为,大数据“杀熟”主要是指掌握大数据算法技术的网络交易平台,通过处理其掌握的大量用户数据和信息,整理出粘性最大的用户即“老用户”,在顾客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隐蔽式抬价,以此谋求最大利益的商业策略。价格歧视说起源于经济学上的概念,在传统营销时代卖方往往缺乏足够的信息对每一位消费者的保留价格做出估算,价格歧视的现象虽说也存在,但并不明显,然而如今以大量用户数据为支撑的算法技术年代,传统上的价格歧视现象被技术性放大。价格歧视说学者认为,在当今通过大数据算法能够实现广告精准投放的时代,以大量用户数据为支撑,经营者可以运用技术手段对其进行量化分析,通过不同消费者群体界分,采取逆弹性法则,对于价格敏感型用户展示低价,而对价格非敏感型用户展示高价,已经达到了经济学意义上的价格歧视。价格歧视说学者认为,大数据“杀熟”符合反垄断法构成要件,实施区别定价行为超越了反垄断法中的合理原则,因此应受反垄断法规制。

  然而,将大数据“杀熟”定性为价格歧视易造成法律适用上的困难。“价格歧视”行为源于价格法,但是价格法规定的价格歧视对象是经营者而不是消费者,这与大数据“杀熟”针对消费者的行为特征显然不同,反垄断法虽规定有禁止价格上的差比待遇,但是反垄断法规制的前提是该歧视主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这也增加了举证难度,使得法律难以付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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