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数字乡村既是乡村振兴的战略方向,也是建设数字中国的重要内容。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提出“数字乡村”概念;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把数字乡村作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的战略方向,并提出“数字乡村是伴随网络化、信息化和数字化在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应用,以及农民现代信息技能的提高而内生的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和转型进程”。2019年12月颁布的《数字农业农村发展规划(2019-2025年)》也将“建设乡村数字治理体系”列为“推进管理服务数字化转型”的五大任务之一。随着数字化、信息化和网络化在农村社会发展中的运用,数字乡村已成为农村社会发展的重要趋向。
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纲要》指出要“着力发挥信息化在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基础支撑作用,构建乡村数字治理新体系”,并提出“把数字乡村摆在建设数字中国的重要位置”,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向乡村延伸,提升乡村治理信息化水平,实现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国共产党十九届五中全会指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强化以工补农、以城带乡,推动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可以说,数字乡村建设着重于缩小城乡“数字鸿沟”,增强农村的数字化发展能力,以数字化、信息化和智能化为手段,提高乡村数字化治理能力,实现农业农村的现代化发展和转型。
当前,学界关于数字乡村背景下推进乡村治理转型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关于数字乡村治理内涵的研究。一方面,数字乡村建设以数字信息技术重构乡村治理要素,增强乡村治理能力,改变乡村治理过程、治理内容、治理方式等,优化乡村治理体系;另一方面,数字治理能够弥补以往乡村治理缺陷,顺应数字时代发展趋势,不断提升乡村治理能力。二是关于数字乡村建设与乡村治理的内在关系研究。数字乡村建设推动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表现为多元主体共治、治理决策智能、治理基础和治理环境改善,以此改变乡村治理结构,扩充乡村治理主体,创新乡村治理机制和治理方式;同时,数字乡村建设通过数字化治理手段,推动治理主体、治理要素、治理结构的协调整合,进而有效提高乡村治理效能。三是关于数字乡村治理的特征研究。数字乡村治理不仅具有弹性再造治理空间、灵活设置治理机制、协同参与治理流程的特征,而且拥有数字化的内在韧性治理发展趋向。
总体来看,既有研究多关注数字乡村治理的内涵、特征和形式,但对数字乡村治理推进乡村治理转型的运行机制和治理逻辑,以及数字治理对乡村治理的多重影响关注较少。“作为一种社会趋势,信息时代的支配性功能与过程日益以网络组织起来。网络构建了我们社会的新社会形态,而网络化逻辑的扩散实质地改变了生产、经验、权力与文化过程中的操作和结果”。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在乡村治理实践中数字化的虚拟空间逐渐崛起,并推动乡村治理内容和形式发生新的变化。因此,本文聚焦于数字乡村背景下的乡村治理转型,沿着“数字乡村-数字空间-数字治理”的分析路径,研究“数字空间”在乡村治理中的运作,分析数字乡村重构乡村治理的内容和形式,并基于此提出新时代数字乡村的治理模式,最后探讨数字治理作为乡村治理模式的双重效应,以期对原有数字乡村研究做出补充。
一、数字空间的乡村治理运作
数字技术凸显数字空间的实效性。数字空间成为人们生活、生产和社会关系的重要工具手段,使得个体能够突破时空分离,从而改变个体的行动特征和群体的联结方式,优化社会运作机制。数字空间作为数字乡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其乡村治理运作分别体现在促进村民协商自治高效开展、推动乡村治理权力的多元化发展、构建村民新的集体身份认同。
(一)数字空间与村民协商自治
随着农村劳动力外流的加剧,乡村治理面临村民参与程度低的实践困境。村庄内红白喜事、民俗文化活动等,能够促进村民之间的合作和联结。但这类集体活动随村庄人口减少也在减少,乡村治理空间相应被挤压。同时,空心化村庄中留守群体对村庄公共事务关注度低,导致乡村治理效能低下。村民自治是基层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通过村民自治能够选举代表村民利益和诉求的“当家人”。然而,随着劳动力外流,村民参与村庄自治的积极性越来越低,村庄在选举中出现参选率和投票率较低的现象严重影响着村民自治制度的实际运行。
数字空间将多元治理主体重新汇聚在同一治理空间中,村庄公共事务和议题被发布于数字空间,分散在各地的村民可以针对村庄公共事务和议题进行协商自治和公共决策,从广度和深度上增强村民自治的民主性。数字空间所形成的虚拟公共空间突破了现实空间的阻隔,为村民参与村庄公共事务的议事协商提供平台。数字空间中不同主体的话语权能够充分表达,从而有效推动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和自我服务。
当前,农村年轻人多在外地务工,只有在逢年过节时村庄才“人气旺”,平时村庄公共事务很难接收到村民的意见反馈,乡村治理的自下而上机制并不畅通。为此,通过创建乡村 QQ 群、微信群等“微平台”,使外出人员能够及时了解村庄发展变化,并为村庄发展建言献策,增强村民身份认同和归属感。“微平台”有利于提升乡村治理的集体行动意识,拓展数字空间的公共性。目前,农村建有党员微信群、外出人员微信群等不同类别“微平台”,使在外村民能够参与村庄公共事务和集体行动。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微信群的主要议题是“工作和工资”,党员服务群的主要议题是“矛盾调解、例行开会”,村民微信群主要议题则是“娱乐和村庄发展”。
(二)数字空间与治理权力多元化
在以往乡村治理中,治理主体既有正式治理权威,也有非正式治理权威。乡村治理主体通常是熟悉地方性知识的村庄精英,他们拥有村庄的治理权威。数字空间作为乡村新型治理空间,其特征不同于现实中的治理权威和权力结构,它具有分散化、匿名化和符号化特征,所以导致治理空间的权力结构产生变化。一方面,数字空间的各个主体的自由度较高,不受空间位置的影响,每个网络主体都有对公共事务和议题发表言论的自由。数字空间权力和权威中心的标志是其他网络主体的认可,而这一前提是依靠数字空间中的言论观点成为数字空间的意见领袖。因此,数字空间的交往互动方式不受现实治理空间的控制,往往更在乎言论的合理性、正确性和逻辑性,所以现实治理中的权力和权威对数字空间的影响较少。另一方面,数字空间能够带来不同的话语资源,通过村民和社会力量的参与,形成多元主体参与乡村治理的发展路径。数字空间使得村庄公共信息传播更为分散,公共决策主体更加多元,政策实施由村民协商自治决定。乡村治理主体受年龄、知识结构、数字技术等影响,其在数字空间往往并不是处于中心位置。与此相反,有些在现实生活中沉默寡言的村民,却在虚拟数字空间中处于中心位置,成为数字空间的意见领袖,主导数字空间的公共事务和议题走向。因此,数字空间的存在,使得治理权力和权威发生改变,从而影响乡村治理权力的运作。此外,数字空间是村民普遍参与的信息交流和交往联络的社会空间,在数字空间中,通过QQ、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以电子布告栏、电子信箱、博客等形式,村民可以在虚拟网络中进行跨地域沟通和交流,客观上加强了村民居住地和乡村住所地之间的信息互通,提高居住地和住所地之间的治理效率,实现村民信息的互通共享,防止出现“两不管”的双重治理模糊地带。(文/安徽大学 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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